哈高开委发〔2011〕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
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入区企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哈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给予资金补贴和股权投资支持。为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注册并在哈高新区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鼓励对象为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在哈高新区内的企业。企业申请挂牌、上市的证券市场为国内、国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等。
第四条 采取资金补贴、奖励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支持。
第五条 由哈高新区财政从2010年起连续3年每年拿出1000万元,用于对上市企业专项支持。
第二章 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补贴标准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且上市,应注册在哈高新区管辖范围内,且已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经哈高新区相关部门确认。
2.非上市企业拟收购国内上市企业,计划将收购后的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哈高新区,且已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经哈高新区相关部门确认。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拟上市可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1.在国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拟首发并上市的企业,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100万元,根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申请补贴资金50万元;证券公司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送到境内外上市审批机构后可申请补贴资金50万元。
2.非上市企业拟国内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可申请上市补贴资金总额100万元,根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证券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证监会等审批机构后可申请补贴资金50万元;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哈高新区且完成税务机关登记纳税后,可申请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
3.对企业因上市改制、重组造成净资产增值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哈高新区将以扶持资金方式给予区级收入部分等额资金支持。
第三章 新三板挂牌补贴
第八条 拟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申请挂牌补贴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哈高新区管辖范围注册并纳税,且已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财务顾问协议或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经哈高新区相关部门确认。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可申请挂牌上市补贴资金。
1.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根据推进步骤分阶段申请: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申请补贴资金30万元;企业挂牌申报材料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可申请补贴资金20万元。
2.对2011年4月30日前首批通过券商内核的企业,哈高新区将给予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
3.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哈高新区将给予补贴50万元。
4.为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以及研发投入、扩大再生产,对2011年通过券商内核的企业给予一个年度企业纳税区级财政收入的等额扶持。以后年度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权投资支持
第十条 对争取上市及三板挂牌过程中资金不足的企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哈高新区给予股权投资支持,资金支持额度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资金用于上市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投资的企业,经过哈高新区投资评审后,可与哈高新区或哈高新区授权机构签署协议,同意公司以增资形式或者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形式,使哈高新区投资成立的“哈尔滨高新区高科技总公司”持有拟上市企业或拟被收购上市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十二条 企业上市成功后,哈高新区持有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如企业上市不成功,哈高新区将持有该企业股权。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三个月内向哈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上市补贴资金申请。
企业申请上市或挂牌补贴资金,应填写《上市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纳税登记证明 ;
3.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
4.企业与主办券商签定的正式财务顾问或挂牌报价协议书;
5.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的企业,需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内部审核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
第十四条 企业按要求将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上市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哈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哈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审批。依据审批结果,哈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7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申请上市或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将另行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定期向哈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报告企业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上市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在哈高新区区内经营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